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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11/10【颁布单位】洪房字〔2005〕42号 [CENTER]关于我市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单位): 为推动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等法律法规,我市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须全面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2月起,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原有住宅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完成。 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新建住宅开发项目一律在市统一办证中心市房管局办事窗口领取并填报《南昌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备案登记表》。 三、物业管理招投标具体操作方法,按照《南昌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洪房字[2004]243号)执行。 四、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或投标人少于3个的物业项目,经市房管局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