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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

2007-9-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5/27【颁布单位】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失效日期】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

【实施日期】2005/05/27【颁布单位】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失效日期】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全文
一、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应当征求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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