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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办理商品房期房退房、变更手续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7-9-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5/23【颁布单位】 洪房字〔2005〕15号【失效日期】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及《南昌市人 ...

【实施日期】2005/05/23【颁布单位】 洪房字〔2005〕15号【失效日期】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洪府发[2005]18号)精神,促进南昌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关于办理商品房期房退房、变更手续操作规程》,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办理商品房期房退房、变更手续操作规程》
[CENTER]关于办理商品房期房退房、变更手续操作规程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及市政府《关于2005年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洪府发[2005]18号)文件精神,对于已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对于买卖双方协商同意退房的,以及符合下列第一条要求的可按以下规程办理退房或变更手续。
一、如确系直系亲属或同户籍成员之间增减或更名的,经合同双方同意,须填报合同变更申请并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原全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变更后的新商品房买卖合同,报市商化办审核后方可办理买卖人员增减或更名手续。办理买受人员增减或更名与合同登记备案同时进行。
二、对所退房源的销售进行监管。对于已在市商化办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售房单位在与购房人办理退房手续时,须填报撤销合同申请,提供全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出具承诺书及委托书,经市商化办审核同意办理退房手续后,原购房者所退房源由售房单位收回。售房单位将退出的房源统一在南昌市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ncfdc.com.cn)和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售房单位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周以上。
三、购房意向者按照公示内容与售房单位联系,实地看房并进行洽谈,同时须向售房单位交纳抽签押金。售房单位须于每月26日前将参加抽签的购房意向者名单送交市商化办。售房单位不得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涉及的条款对购房意向者设置条件。
四、已退房源的出售由市商化办与开发企业共同安排,采用抽签的方式进行,每月28日15:00在南昌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南昌市孺子路223号)举行公开抽签,从已交纳抽签押金的购房意向者中选取购房者。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当场签定认购书。
五、在认购书签定的两周内,售房单位须与认购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至市商化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六、售房单位房屋收回后暂时没有出售意向的,须提供书面说明;如需出售时,则须按照以上第二条至第五条程序办理。
七、本规程由南昌市房屋商品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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