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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3/07/01 【颁布单位】 扬州市物价局 关于《扬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修改补充通知? ?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主管部门,市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放开搞活价格,搞好服务,经研究,对《扬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扬价工[2002]340号)有关条款作补充修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价格管理权限。除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外,价格一律放开,各 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截留企业定价权,同时要搞好价格服务工作,指导开发企业按照《扬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成本核算、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的落实。? 二、改经济适用房政府定价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经济 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 三、分段计息进入成本。“财务费用”从开发项目施工之日起计算;对开工前土地拍 卖等前期所发生的费用利息可按实计算,进入“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 四、调整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按商品房成本前五项之和的1-2%计算。? 五、放宽高层楼房预、销价差率。高层楼(七层及以上)预售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差 距放宽到15%。? 六、“规定的政府代收费用”可视为前期费用计算财务费用,如若纳税的按实计税,计息计税后仍作为政府代收费用项目,不作为计算利润和价格浮动的基数。凡是与建筑主体相关以及为建筑主体服务的所有建设费用全部纳入成本,不得作为代办项目处理。 ? 七、为了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房屋开发企业除为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外,可给一定的新建小区物业管理托管资金,原则上每平方米按不超过10元计入 建设成本(按规定外提供经营性用房的可按实冲抵该项费用)。? 八、全面实行销售商品房“一价清”制度。凡销售的商品房,必须实行“一价清”制度,即按明码标价规定向购房者标明商品房到户结算价格,此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极个别 代办项目,售房者和购房者必须双方自愿签定协议,否则作强制收费论处。 九、重申凡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等,其销售、出租收入必须冲减总 建设费用或冲抵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成本,不得转为开发企业的收入。? 上述修改补充通知,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