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地产 查看内容

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

2007-9-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9/01/01 【颁布单位】 扬政发(1998)322号   关于转发市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 ...

【实施日期】1999/01/01
【颁布单位】 扬政发(1998)322号
 
[CENTER] 关于转发市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CENTER] 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苏政发[1998]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办法:
一、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果将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用于经营产生收入的,必须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以分年缴纳土地年租金(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外)。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缴纳土地年租金。土地年租金是土地出让金的另一种形式,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凡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必须按年度缴纳土地租金。
(一)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的;
(二)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进行联合经营的;
(四)企业进行改制后,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
三、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做到产权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必须按苏政发(1997)139号、扬政发(1997)217号文件规定办理并补办手续。
四、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凭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向所在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对使用的土地进行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企业改制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方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五、市区及各县(市)城区国有划拨土地租金标准应在显化土地资产总量的基础上,依据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按照宗地的区位、级别、用途,并参照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的标准综合测算确定。
收取年租金,按照低标准起步,定期调整、逐步到位的原则进行,但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见附表),也不得超过20%的上浮幅度。
各乡(镇)土地年租金铁收取标准,由各县(市)按土地定级估价的成果研究确定,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国土管理局备案。
六、土地年租金由各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按年收取,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加收3‰滞纳金。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在收取土地年租金时,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标据。对拒不缴纳年租金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按非法占地查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无合法经营场地吊销营业执照。
各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年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市对各县(市)收取的土地租金采取每年定额上缴的方法,上缴的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0.25元。由各县(市)国土管理局在次年的一季度内解缴市国土管理局。市国土局在四月底前缴市财政专户管理,国土管理部门除按收缴总额提取3%的业务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用于城镇基础建设和土地后备资源复垦开发。
七、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租金原则上25%返还给所在地区、镇政府,其它乡(镇)范围内国有土地租金原则上75%返还给所在地乡(镇)政府,其余分别由市、县(市)政府安排使用。
八、以出租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期内经批准转租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转租后原承租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九、无预算外收入的行政机关为了弥补行政经费不足,以及困难企业为分流职工将划拨国有土地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缴纳土地年租金确有困难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在3至5年内减免土地年租金。
十、土地收益不重复计收,凡交纳土地年租金的,不再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
十一、各地要正常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并与年租金收取工作结合起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国土管理部门的配合,在企业年检、验(换)照时,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年租金缴纳收讫凭证等资料核(换)发企业营业执照。
十二、扬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租金收缴工作可由市国土管理局按行政区划委托广陵区、郊区国土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劳务费由区政府在分成的土地租金中安排列支。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年租制实施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对租金收缴工作搞得好的,市政府将予以奖励。
十三、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划拨的以外,其它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理出让手续,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或逐年交纳土地年租金。逐年交纳年租金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四、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乡镇企业在改制中以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报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参照国有土地年租金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执行。土地租金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使用,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土地复垦开发。
十五、上述有关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县(市)原不收取土地年租金的,要统一按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扬州市国有土地年租金最低保护价收取标准表(略)。
扬州市国土管理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收藏 邀请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