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2002/09/02 【颁布单位】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扬政房(2002)82号 [CENTER]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市区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加强市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切实保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市区房地产市场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中介服务合同及合同备案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理中介服务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由我局统一监制的《扬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自行印制、使用“委托售房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售房合同”等文本。 (二)为有效防止“甩中介”的现象,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后10日内须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备案手续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向市房产交易所办理,备案时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2、备案登记表; 3、《扬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4、委托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 5、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当房屋转让时,市房产交易所、产权监理处凭已备案的合同协助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做好工作。 二、房地产租、售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发布信息前应严格认真审查委托房屋的产权证件,以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我局将及时通过房地产市场电子显示屏、扬州市房地产信息网等,免费发布经备案的合同中载明的信息。同时将不定期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抽查,其结果将作为年检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代理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实行销售代理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代理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代理销售商品房,不得发布代理销售商品房广告。申请代理销售许可证须向我局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2、代理销售商品房协议(包括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结算方式等); 3、代理销售商品房的销售许可证(产权证); 4、其它证明材料。 代理销售商品房必须签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费用,不得赚取差价。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人员和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市房产交易所、产权监理处不得以其评估结果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得以其评估结果作为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的契税依据。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报请省建设厅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五、处罚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下列行为将实施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处1至3万元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房地产销售人员资格证》的,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在中介活动中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方当事人利益、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不按标准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的,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至3万元的罚款。 (四)代理销售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的处2至3万元罚款。 (五)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1至3万元的罚款。 我局将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凡群众投诉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将处罚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作为资质年检的依据之一,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六、执行时间 中介服务合同备案制度、商品房代销许可证制度自9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扬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表 2002.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