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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0/06/06 【颁布单位】 扬政办发[2000]72号 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苏政办发[1999]150号)和《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文件精神,现对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原则。 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实行“老职工”一次性补贴和“新职工”逐月补贴的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一)对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购房补贴。 l、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各自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 2、补贴额上限和补贴比例按省、市政府公布的政策执行。 目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购房补贴额上限为300元。 3、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处级干部110平方米,厅级干部135平方米,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4、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借支购房补贴的职工,在调离、辞职时,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职工本人离开原单位时一次归还;在房屋出售时,须将借支年限的补贴一次归还后,方可进入市场。工作年限不满25年按规定退休的职工,其购房补贴不再抵扣。 5、对已购公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房时,按面积差计发一次性购房补贴。对租住公房面积相对较小的职工,购房时在交出其租住的公房后,可按无房职工计发购房补贴;购房时职工有要求不交其公房,也可按面积差计发一次性购房补贴。 6、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职工工龄补贴。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为:职工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X1992年前的工龄数X应补贴面积。 目前,工龄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25元。 (二)对1998年12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且未租、购公有住房的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国有、集体、民营企业)的职工,以及外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目前,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比例为职工月工资收入的12%。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住房发展基金、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及财政等渠道统筹解决。全额拨款且无预算外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城市住房发展基金、财政预算拨付;其他企事业单位在原住房资金、单位福利基金、自有资金中列支,要本着量力而行、公正合理的原则来确定。 2、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列支。 四、一次性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职工凭购房合同和购房预付款票据向所在单位申请购房补贴。 (二)由所在单位填写统一印制的《扬州市区职工申请购房补贴审批表》(下称审批表),并按规定标准计算购房补贴额,经主管部门审核;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还需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县(处)级领导干部需经市纪检、监察部门审查。 (三)购房补贴发放单位按经批准的《审批表》核发购房补贴,并直接划入职工购房的售房单位帐户。 五、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的住房补贴,以增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来落实。 (一)单位新增职工后,应于次月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并填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单位为“新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原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与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比例之和。 (二)单位按住房公积金汇缴审批程序办理汇缴手续。 (三)“新职工”已办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7月1日与住房公积金并户计算。 (四)按照住房公积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发放住房补贴是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新的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执行政策,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附表:一、《扬州市区职工申请购房补贴审批表》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