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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员干部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私房的通知

2007-9-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2/08/12 【颁布单位】 扬纪发43号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私房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扬各单位、 ...

【实施日期】2002/08/12
【颁布单位】 扬纪发[2002]43号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私房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扬各单位、扬州大学:
2001年7月以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以规范土地批租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治理工作.清理纠正了一批违法用地,处理了一些典型案件,建立了土地公开拍卖交易市场.土地批租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依法管地、用地意识逐步增强,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在专项治理中,发现扬州市区和各县(市、区)有不少城镇居民,其中一部分是党员干部,私自购买近郊农村集体土地建私房,这一现象在扬州市区尤为严重,甚至在专项治理期间,仍然有所发生。私买集体土地建私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告》(国办发[1999]39号)第2条"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通知》第2条"党政干部一律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等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极易滋生腐败。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严肃党纪、政纪,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严禁党员干部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私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干部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私自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已撤组的国有土地建私房。
二、严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出卖土地。
三、严禁非农业户口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干部以个人或他人名义购买农民的住宅。
四、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五、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每个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规,强化法制观念,维护依法用地秩序,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凡是购买集体土地建私房的党员干部。要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清房工作,主动申报,自查自纠,住房困难或需改善住房条件的党员干部,鼓励购买商品房或按照规定条件购买经济实用房。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切实管理使用好土地资源.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执法力度,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土地管理部门、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法买卖土地建私房的行为。对主动申报、自查自纠的党员干部,可参照清房政策规定,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或自本通知下发后仍顶风违纪违法出卖、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私房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扬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扬州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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