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地产 查看内容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通知的决定

2007-9-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2/07/10 【颁布单位】 扬府发[2002]11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 ...

【实施日期】2002/07/10
【颁布单位】 扬府发[2002]11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化、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巩固绿化成果,严禁乱砍乱伐城市花草树木、侵占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示范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对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城市绿化用地不得随意侵占。确因建设需要,经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附表一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二、城市花草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因建设需要,经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后,按附表二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三、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按附表三标准赔偿。
四、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河道绿地、风景林地的补偿、赔偿费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标准统一收取。
五、收取的补偿、赔偿费除补偿绿地重建费用外,其余转为绿化基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扬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八、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施行,过去规定如与本标准相抵触,以本标准为准。
附:
附表一、扬州市占用城市绿地的赔偿标准
附表二、扬州市砍伐、移植城市花草树木的赔偿标准
附表三、扬州市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赔偿标准
附表一: 扬州市占用城市绿地的赔偿标准
项 目 单位 赔偿费 备 注 临时占用绿地 公园 m2 80元/月
(1)临时占用绿地是指经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同意的;
(2)擅自占用绿地的,并处罚款;
(3)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绿地重建费在办理占用绿地手续时一次性交纳;
(5)古树名木生长范围不得占用。 一般公共绿地 m2 70元/月
道路绿地 m2 45元/月
河道绿地 m2 50元/月
单位及居住区绿地 m2 45元/月
绿地重建费 公共绿地 m2 600元
一般绿地 m2 300元
附表二:扬州市砍伐、移植城市花草树木的赔偿标淮
种类 单位 规格(cm) 赔偿费(元) 备 注 落叶乔木 株 胸径10以下 40/cm
(1)将树木剥皮或根部损伤二分之一以上,或其它导致树木死亡的,按本表进行赔偿。
(2)常绿树赔偿费按表内标准加倍。
(3)名贵树木赔偿费按表内标准3-5倍赔偿。
(4)树木截枝赔偿费按锯口直径80元/cm计算。
(5)随意破坏古树名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损伤的按锯口直径2000元/cm计算,损伤根系不造成死亡的按根径5000元/cm计算。
(6)竹类植物赔偿标准为:散生竹:60元/杆丛生竹:20元/杆
(7)移植、损伤赔偿费按标准80%收取。
(8)胸径是指离地面1.3m植物的主干直径。 胸径10-15 50/cm
胸径15-20 60/cm
胸径20-25 70/cm
胸径25-30 80/cm
胸径30-35 90/cm
胸径35-40 100/cm
胸径40以上 120/cm
落叶灌木 株 高度50以下 1.5/cm
高度50-100 2.0/cm
高度100-150 2.5/cm
高度150-200 3.0/cm
高度200-250 3.5/cm
高度250-300 4.0/cm
高度300以上 4.5/cm
种类 单位 规格(cm) 赔偿费(元) 备 注 整形灌木 株 冠径30以下 2.0/cm
冠径30-50 2.5/cm
冠径50-100 3.0/cm
冠径100-150 4.0/cm
冠径150-200 4.5/cm
冠径200-250 5.0/cm
冠径250以上 6.0/cm
绿篱 m2 高度50以下 300/m2
高度50-100 400/m2
高度100-200 600/m2
高度200以上 900/m2
落叶草坪 m2 50
常绿草坪 m2 100
缀花草地 m2 150
地砖地坪 m2 200
1-2年生草花 株 15
多年生草花 株 30
附表三:扬州市破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赔偿标准
项 目 单位 赔偿金额(元)
损折树枝 枝 50-100
绿化护栏 m 200-350
摘 花 朵 10-20
摘 果 个 10-20
在树木上刻划写字 处 20-40
在树木上钉钉、拉绳、拉铁丝 根(只) 50-100
在树木上搭工棚、脚手架 根 100-300
在树木上晾晒衣物 件 5-10
在树木上或花圃中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标牌 块 1000-2000
在园林绿化设施上刻划写字 处 50-100
在公共绿地内堆放物料、倒垃圾等 m2 100-300
损坏园林建筑、游憩设施及园林小品等 件(处) 按损失费3-5倍赔偿

收藏 邀请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