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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充规定

2007-9-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8|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2/02/01 【颁布单位】 扬府办发6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实施日期】2002/02/01
【颁布单位】 扬府办发[2002]6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城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2.1
     扬州市城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和体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根据《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文)的规定精神,现对城区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鉴于目前我市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多,城市整治拆迁和危房解危供求矛盾突出的实际情况,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
具有扬州市城区常住户口的无住房居民;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居民家庭;政府部分重点工程项目被拆迁的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凡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每户购房最高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面积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购买。
三、审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购房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扬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经家庭夫妇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核准并公示,没有工作单位由所在街道核准并公示,然后送市房管局批准,方能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核定表》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四、对提供虚假情况的购房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本规定公布前已预购买的,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六、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文)的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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