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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9-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2/07/10 【颁布单位】 扬价费18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市产权产籍监理处: 现将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 ...

【实施日期】2002/07/10
【颁布单位】 扬价费[2002]18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市产权产籍监理处:
现将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市区新建商品房测绘费按省定标准执行,经济适用房按省定标准的50%收取,均由开发企业缴纳,不再向购房户收取。存量房(二手房)不收测绘费,每件只收取20元的配图资料费,其他非交易房测绘费按省定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房产测绘费按省定标准下调20%作为市定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产权登记费与测绘费总水平有所降低的原则,再不超过市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抄送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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