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地产 查看内容

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2007-9-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扬政发(2002)2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扬政发(2002)2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二月八日
[CENTER]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土地资产的集中统一经营和管理,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市区广陵、郊区、邗江及市开发区范围(以下简称"四区")内的国有土地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对其收益实施统一计划调度和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具体经营管理工作,市计划、建设、规划、房产、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区"范围内的土地应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由市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给,由各区负责统一补偿、统一拆迁、统一交地。
第四条 城市土地利用实行总量控制、计划供给。根据市区年度可调度用地指标和"四区"的人口、经济总量、规划定位及项目储备等情况,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公建配套、工业项目、房地产及其它经营性用地等计划。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控制增量用地,市政府在对"四区"用地实行统一计划平衡的同时,每年从各区集中一定数量的土地,组织集中开发、经营。
第五条 对商业和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供地。凡四区范围内招标拍卖出让供地,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对土地收益进行分解、结算。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要大力拓展土地收购、储备业务,保障有效供地。
第六条 严格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核算管理。市区建设项目及市储备土地项目征用土地,对村、组及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农村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由各区实行总量包干并组织实施。其中:一般耕地(含精养鱼塘)每亩3万元;菜地每亩3.5万元-4万元;粗放粗养鱼塘及一般水面、未利用地每亩按征用一般耕地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偿。耕地占用税和市以上的费用,按谁用地谁交费的原则,由用地单位向省、市有关部门按规定标准交纳。
重大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上级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盘活存量土地(含废砖瓦窑,破产倒闭、闲置企业,住宅用地、各种废弃地等)实行土地置换的,只负担拆迁补偿费用;不安排土地置换的,除拆迁补偿费外,按原用地前的用地状况及前款补偿标准对原使用单位进行补偿。
第七条 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加快拆迁进度,市区将按照土地区位分类管理,分别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办法另定。
第八条 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土地收益分成。
1.工业园区用地。为了扶持工业园区的建设,市政府将从用地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对市区"一区四园"以及经批准的乡(镇)工业小区规划范围内工业项目用地不收取土地收益,其收益由所属区处置,用于工业园区启动建设。五年后,对园区新增用地按最低保护价的20%向园区收取土地收益。上述以外的工业用地不享受此优惠政策,市暂按基准地价测算的租金标准的20%逐年收取年租金。
2.商业、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在年度计划内市区按区域层次分别确定市与区、乡镇分成比例。
① 第一层次范围内征用并出让集体农用地,市与郊区、广陵区暂按土地净收益的7:3分成;市与邗江区、开发区暂按土地出让毛地价的2:8分成。出让撤组后的国有土地,市与区按9:1的比例分成,旧城改造中的出让土地净收益,区一般不参与分成。
② 在第二层次范围内,市与区暂按土地出让毛地价的3:7分成。
③ 在第三层次范围内,市与区暂按土地出让毛地价的1:9分成。
④ 在第四层次范围内,市与区土地收益暂不分成,留给区以下调度使用。
⑤ 市属工业用地退二进三,按现用途评估地价的40%返还给原企业。对特困、濒临倒闭或破产企业(含市属商贸流通企业),经批准,可按评估地价的78%返还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或发展生产,其余按市18%(其中工业发展基金8%、城建10%)、所属控股集团公司4%予以安排。区属企业土地净收益返回给企业的比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参照上述同类企业比例执行。凡享受退二进三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新增的建设用地,一律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土地收益不得减缓免。
超过年度出让计划的,区上交市里的比例在前款基础上增加0.5-1.0成。
具体土地区域层次分界线附后。
3.征用集体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市、区按5:5的比例分成。市区出租和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项目用地收取的年租金,市与区的分成比例参照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4.由市政府集中开发经营的土地净收益,按10-20%返还给区、乡(镇)政府,区、乡(镇)分成比例由区政府确定。
5.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归区以下安排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政府确定。
第九条 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土地复垦开发,不得移作它用。市政府集中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城市供水、燃气、公交、污水处理、园林景点开发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工程的投入。今后区属规划建设管理项目费用由各区承担。对一些跨区的重大道路工程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改造项目等,由市政府按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排,各级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条 扬州市新城西区(火车站新区)范围内土地收益由市指挥部实行"封闭式"运行,区不参与分成。
第十一条 土地收益市集中的部分,按月归集到市国土资源局财政专用帐户。区国土分局必须在次月的15日前如实上报结算。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土地资金归集到位,确保合理使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批征而未实施项目供地的,统一按此标准征收、结算。
附:市区土地区域层次分界线
Ⅰ 第一层次区:东至京杭运河、北至竹西路、邗沟路、平山堂东路、平山堂路、西湖路一线、西至贾七路扬瓜路一线、南至南绕城线
Ⅱ 第二层次区:东至廖家沟、北至西北绕城公路、西南至西北绕城公路、至仪扬河、古运河一线、南至长江、东南至大运河至南绕城汤汪所 属地域一线
Ⅲ 第三层次区:邗江区蒋王、汊河、杨庙、槐泗四个乡镇其余地域和瓜洲、太安、杭集三个乡镇的全部
Ⅳ 第四层次区:邗江区的李典、红桥、头桥、新坝、霍桥、沙头、酒甸、黄珏、方巷、公道、扬寿、甘泉等十二个乡镇。

收藏 邀请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