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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4/26 【颁布单位】 扬价工〔2005〕9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5]64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以下具体收费标准,请与省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按省定标准的35%收取。 二、对特困企业等涉及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按原标准的三份之一收取费用。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CENTER]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苏价服〔2005〕64号 2005年3月24日 各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去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有形市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土地市场收费行为,实现土地交易的市场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部分市在实施过程中对土地抵押收费提出了一些调整建议、意见。对此我们进行了多次调研、讨论,经研究决定,现就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土地抵押收费标准。土地抵押收费改为按宗差别收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25%-50%收费。 三、土地抵押收费实行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原则,土地交易市场应严格按规定向当事双方收费,任何一方不得转嫁负担于另一方。 四、土地出让、转让、出租交易服务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特困企业等涉及土地交易的,其收费标准应适当降低,具体标准及上述抵押收费标准均由各省辖市价格、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