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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

2007-9-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5/31 【颁布单位】 扬府办发〔2005〕56号   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 ...

【实施日期】2005/05/31
【颁布单位】 扬府办发〔2005〕56号
 
[CENTER] 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从2005年6月1日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CENTER]关于明确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我市实际情况,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国家和省规定的120平方米以下的基础上上浮20%;实际成交价格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内的基础上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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