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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拆迁安置房源管理的通知

2007-9-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7/11 【颁布单位】扬府办发〔2005〕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市区房屋拆迁量增加,政 ...

【实施日期】2005/07/11
【颁布单位】扬府办发〔2005〕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市区房屋拆迁量增加,政府建设了大量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供拆迁安置使用,有力地保障了拆迁工作的开展,但同时在安置房源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拆迁安置房对拆迁工作的保障作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利益,切实加强市区拆迁安置房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用于公益事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拆迁项目的安置。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房源安排使用由市房管局统一负责。符合条件的拆迁项目需要安置房源的,由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拆迁调查的拆迁面积、被拆迁人户数等情况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安置房计划,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市房管局研究批准。
二、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房源计划批准手续与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订立购房合同,落实房源。拆迁人申领拆迁许可证时,须将安置房订购合同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购买拆迁安置房现房的,应首付85%以上的房款,购期房用于安置的应首付45%以上的房款。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价格暂按市政府办公室2003年扬府办75号文件执行。为妥善解决拆迁安置房差楼层被拆迁人不愿意要的矛盾,今后用于拆迁的安置房均实行楼层差价结算办法,即安置房价格乘各楼层的差价系数(不含代收费用),楼层差价系数详见附表。
四、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应认真做好拆迁安置房使用、库存情况统计,做到每个月与拆迁实施单位核对一次房源安置情况,并将核对情况上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从发文起,每个拆迁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建设单位、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就该项目批准购买安置房源和实际使用安置房源情况进行最终结帐,对未按计划用于安置剩余的房源,由建设单位收回,并退给其预付的购房资金,不得长期留滞于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更不得挪作他用。已往库存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应优先保证符合条件项目的拆迁安置。对库存时间长以及户型、面积、地址等原因不适宜作拆迁安置使用的房源,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使用的具体意见,先报市房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建设单位按最终批准的意见处理,未批准前不得擅自处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必须严格按政策进行拆迁安置,不得以工作之便套取拆迁安置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拆迁安置房计划。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拆迁安置房源计划、库存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纠正,并从严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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