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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2007-9-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2|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8/01 【颁布单位】扬价工〔2005〕211号 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扬州实际,现就改进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价格行为,稳定 ...

【实施日期】2005/08/01
【颁布单位】扬价工〔2005〕211号

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扬州实际,现就改进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价格行为,稳定住房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稳定住房价格的认识,改进普通住房价格管理。
当前,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较快,住房交易活跃,市场繁荣,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改善我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应看到部分地区房价上涨过快,房价不透明,少数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销售价格、收费行为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使房价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识到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稳定住宅价格,关系到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品房价格管理政策执行。除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限价商品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其它所有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住宅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商品房价格制定原则,实行一次性定价,取消预售价备案办法。即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前,依据商品房价格制定原则和商品房成本构成规定测算价格水平,并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因宏观政策影响,建筑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价格部门可适时调整价格水平。
二、建立商品住房成本监审、认证和监测制度,加强对房价的社会监督。
建立由社会舆论监督、消费者参与、企业自律的商品住房价格约束机制和暴利控制机制。物价部门将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专家,对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住房成本构成进行评估,并将其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提高房价的透明度,强化对房价的社会监督。为有效控制开发成本与费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2]450号文件精神,在申报价格前,应向有资质的成本认证机构申请成本认证。物价部门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商品房价格监测制度,对商品住房价格进行监测,及时公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具体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办法另文制定。
三、规范价格申报手续,加强成本核算。
  商品房实行一次性定价后,各开发企业要规范成本核算,按规定提供成本核算资料,不得虚列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时,必须提供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工程中标通知书(含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实际成本资料,同时要提供住宅小区规划总平面图等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本通知附表一要求填报。
四、严格实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
切实落实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价格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同时向购房者明示每套商品房的区位、面积、基准价格、浮动幅度、楼位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附属房价格及最终每套房屋总价格等相关资料,让购房人明明白白消费。具体标价方式和内容按本通知附表二要求填写,供每一位购房者查阅。全面实行“一价清”制度,明码标价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预售的各类商品住房由购销双方约定房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但必须在购房合同中详细注明。
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要按《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合理收费,坚决制止各种投机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
五、开展价格诚信活动,加强房地产行业价格自律。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广泛开展价格诚信活动,并将其作为当前价格诚信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完善价格诚信考评制度。通过考核评比,树立先进典型,促进房地产市场形成企业自律、价格诚信的氛围。考核价格诚信企业的标准是:自觉、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特别是“一价清”、明码标价、价格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领导重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认真处理群众投诉,具有较高的消费者满意度等。
六、严格查处房地产价格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价格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对下列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擅自定价销售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   
2、超过规定价格销售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   
3、虚报成本,不按规定如实申报价格的;
4、涉嫌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的;   
5、制造虚假信息、哄抬房价的;   
6、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7、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8、其它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
此前有关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扬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自二OO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略.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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