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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单位自建自用非住宅房等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的函

2007-9-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6/02/20 【颁布单位】 扬价费函〔2006〕36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单位自建自用非住宅房等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的函 市房产管理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 ...

【实施日期】2006/02/20
【颁布单位】 扬价费函〔2006〕36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单位自建自用非住宅房等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的函
市房产管理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对单位自建自用非住宅房等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苏价服函[2006]9号
省物价局关于对单位自建自用非住宅房等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 无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单位自建自用非住宅房等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标准的请示》(锡价服[2005]4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局苏价服[2002]221号和苏价服[2004]292号文件精神,对单位自建自用非住宅房、工业厂房他项权利登记费应按非住宅登记费标准60%的一半收取。
此复。
二00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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