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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涉及城市商品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2007-9-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6/03/30 【颁布单位】扬价工〔2006〕78号   关于公布涉及城市商品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我市涉房收费行为,促进 ...

【实施日期】2006/03/30
【颁布单位】扬价工〔2006〕78号
 
关于公布涉及城市商品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我市涉房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5]17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4]99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商品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3]175号)和省、市相关涉房收费文件精神,按照市人大五届四次常委会议纪要和市政府领导要求,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涉房收费进行了调查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市商品房建设中允许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是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和省有权部门批准的,在城市商品房建设中允许收取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
二、本通知公布的收费、基金项目不是在所有商品房建设中均需发生的。凡依据法律、法规有缴纳义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管理、提供服务的,才能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见正式文件。
三、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向社会所有企业收取的常规收费项目和有关配套工程建设费用不列入此次公布项目中。
四、取消托管费的立项和收费标准,原扬价工[2003]221号有关托管费收取的规定从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废止。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涉及城市商品房建设的收费和基金遵照执行,凡地方自立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六、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扬州涉及城市商品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略,有需要向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咨询)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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