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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9-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3/07/18 【颁布单位】徐政复1 2号 市建设局: 你局徐建报53号《市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拆迁期限。对于因特殊原因,拆 ...

【实施日期】2003/07/18
【颁布单位】徐政复[2003]1 2号
市建设局:
你局徐建报[2003]53号《市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拆迁期限。对于因特殊原因,拆迁人不能在批准延长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经拆迁入提出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准予适当延长拆迁期限,但总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二、关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适用政策。对于市政府第78号令施行前已经批准拆迁的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项目,补偿安置适用徐政发[2001]161号《市政府关于市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试行意见》;对于市政府第78号令施行后批准拆迁的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在市政府没有制定新的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拆迂政策前,拆迁补偿安置适用市政府第78号令。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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