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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各区房管局接受单位自管房管理的意见

2007-9-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10/31 【颁布单位】 锡房发32号   市各资产经营口公司(集团)、各区房产管理局: 随着全市企事业单位转改制工作的深化,单位自管房正逐步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各区房管局 ...

【实施日期】2005/10/31
【颁布单位】 锡房发[2005]32号
 
市各资产经营口公司(集团)、各区房产管理局:
随着全市企事业单位转改制工作的深化,单位自管房正逐步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各区房管局也陆续受托管理一批原企事业单位自管房。为规范接受单位自管房管理的行为,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事业单位自管房需移交社会管理的,必须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移交的未出售房屋必须产权清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齐全,重新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房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交区房管部门征租管理。已出售的房屋一并移交管理的,应当列出房屋清册和公用部位维修基金缴纳清册。
二、为保证房屋住用安全,原产权单位在房屋移交前应当对移交房屋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必须进行加固、修复,并报市房管局验收合格。
三、移交单位必须与区房管局签订房屋移交接管协议,移交接管协议使用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移交接管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期限、移交接管费和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移交接管费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房屋现状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元/平方米·年。移交接管费统一归集至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
四、移交房屋的移交接管费由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年度由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拨付给房屋接管单位,由管理单位根据房屋维修要求安排好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五、企事业单位未向市房管局申报(备案),自行委托社会企业接管单位自管房的,后续管理出现脱节现象的,责任由原自管房单位负责。各区房管局应加强对接管房屋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接管房屋各项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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