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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1-12-24 【颁布单位】无锡市建设局 [CENTER]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施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拆房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建设部门颁发的拆房资格证书。 第四条拆房施工单位在签定拆房工程委托合同后,应当到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申报项目并服从管理,并同时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安监手续。 拆房工程委托合同应当五日内向元锡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拆房施工作业必须贯彻安全、文明、经济的指导原则,做到工期短、扰民少。 禁止越级承包施工或者转包工程。 第六条拆房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承接工程的特点,制订必要的拆赊施工技术操作规定,有针对性地指导施工。 第七条拆房施工单位申报拆房资格证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承担拆除房屋工程相应的自有资金和安技、材料、财务管理人员; (五)有相对固定及三证齐全(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的熟练拆除工; (六)有健全的规章管理制度; (七)有齐全、配套的作业设备和工具; (八)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法,可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工拆除,可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J昆合结构的民用建筑物; (二)机械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床)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物; (三)爆破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构筑物。 第九条拆房施工人员应当经建设部门培训,并取得《拆除施工管理员上岗证》或《建筑工人(拆除工)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拆房施工前,必须对被拆除物及其周围进行详细踏勘,对拆除施工全面规划,编制拆除施工组织计划,并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扣紧帽带。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点牢靠。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 第十三条拆除工程噪声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住宅区域夜间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市政重大工程或采用爆破作业必须夜间施工的,应向拆除工程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施工。 第十四条人工拆除主要扬尘环节应有控制措施,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或垃圾清运,应采用湿式作业法,控制粉尘飞扬。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周围通道、沟管保持畅通,场内无积水,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拆除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采取封闭式围栏,围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路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稠密的地方,围护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工地围护高度不低于1.5米; (二)围护应采用彩钢板、瓦楞板等轻质材料,如采用砖围栏时,应按规定砌筑,并用砂浆刷自处理; (三)拆除施工搭设的施工脚手架,脚手架外围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第十七条拆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有关管线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相邻建、构筑物应事先检查,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并实施全过程动态措施; (二)相邻管线必须经管线管理单位采取管线切断、移位或其它保护措施; (三)拆除施工的机械设备、设施在作业时,必须与高压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八条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第十九条拆房单位必须信守合同,依法从事拆房活动,遵守用工制度,执行市暂往人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