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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8/17 【颁布单位】 锡政发〔2005〕21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在市区已改制企业搬迁中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CENTER]关于在市区已改制企业搬迁中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7月 为规范在市区已改制企业搬迁中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土地出让和其他建设中涉及收回已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已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收回时不予补偿。 二、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原以货币方式支付的,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加上地块已使用年限的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进行补偿。 三、已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原以优化配置土地资产方式充实企业资本金的,收回时将原注入企业的资本金退出,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注销手续,对其使用的土地不予补偿。 四、已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原经批准用于安置分流企业职工或冲抵企业负资产的,收回时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加上地块已使用年限的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进行补偿。 五、已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原经市政府批准免除的,收回时不予补偿。 以上条文中的“已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是指改制时在依法评估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土地出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