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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2-10-11 【颁布单位】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无锡市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房屋权属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加强拆迁房屋继承析产、赠与、买卖的权属登记管理,防范少数不符合条件的人钻政策空隙恶意分割析产,依法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增加城市房屋拆迁成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拆迁房屋继承析产、赠与、买卖条件 拆迁房屋继承析产、赠与、买卖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亡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共有的要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视不同情况提交相关书证: (1)属于继承析产、赠与(遗赠)的,应提交公证书;属于遗赠的要提交遗赠人死亡证明; (2)属于离婚分割的,应提交法院裁定、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3)属于房屋买卖的,应提交买卖协议书。 3.房产平面图; 4.契税完税证明; 5.当事人身份证及印章,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印章; 6.墙界表; 7.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8.婚姻状况证明; 9.提交经有关部门会审意见的申请书。 二、拆迁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要求 1.拆迁房屋的继承析产、赠与、买卖,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进行登记。即一个门牌号下颁发一张房屋权属证书;共有的房屋,颁发共有权证书,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2.法院、公证处、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书证,应认定其分割转让的份额,但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按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要求发证。 3.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拆迁通知书送达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接到拆迁通知书后,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4.根据拆迁单位提供的住房情况调查意见和分割转让同意书,经会审后核发权属证书。 三、拆迁范围内房屋权属分割转让操作程序 1.受理申请 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需要继承析产、赠与、买卖的,申请人(产权人)持申请书至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建设)单位申报。拆迁单位受理后,核查拆迁资料,提供住房情况调查意见和分割转让的同意书,并报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初审。 2.联合会审 经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初审,认为符合析产、转移条件的,上报市房管局,并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设局、市拆迁管理中心、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和拆迁单位联合会审,作出公示征询异议的意见。每15天会审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3.张榜公示 由拆迁单位在拆迁所在地及被拆迁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会)张榜公示,征询异议。经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联合会审的各部门授权委托拆迁管理中心,在申请人的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办理房屋继承析产、赠与、买卖的意见,并返回给申请人。 4.权属登记 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拆迁管理中心签署意见的申请书,以及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效书证,至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申请房屋继承、赠与、买卖的权属转移登记。 四、本操作程序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