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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区出租、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和临时用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办法

2007-9-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9-05-21 【颁布单位】锡价房第28号/锡财综第30号/锡国土发第2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管理(国土规划、国土房产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锡政办发 ...

【实施日期】1999-05-21
【颁布单位】锡价房[1999]第28号/锡财综[1999]第30号/锡国土发[1999]第2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管理(国土规划、国土房产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锡政办发(1999)17号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对出租、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上地和生产经营性临时用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收取土地年租金的范围和对象
1.单位和个人将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即为同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租),由出租者按出租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年租金。如出租者与承租者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由承租者缴纳的,可在出租者担保下由承租者缴纳。
2.将行政划拨土地位用权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餐饮、服务、娱乐、工业、运输、仓储、邮电、医疗、办事处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按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年租金。
3.行政划拨的商品房开发用地,现用于生产经营的,由现土地使用者按实际生产经营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年租金(已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除外)。
4.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进行联合生产经营的,视作土地使用权出租,由联营前原土地使用权者缴纳土地年租金(联营经过有权部门批准且联营企业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
5.将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承包给他人生产经营的,视作土地使用权出租,由原土地使用权者缴纳土地年租金。
6.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由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年租金。
二、审批程序
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单位和个人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先到所在地的国土管理区局、分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填写《行政划拨土地出租申请、审批表》、《行政划拔土地改变用途申请、审批表》、《临时用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资料可提供经校核无误的复印件):
(1)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房产权属证书;
(2)房屋出租合同(或协议);
(3)改变用途的营业执照;
(4)临时用地的规划批文;
(5)申请人委托他人(如:房屋承租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
2.各国土管理区局、分局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
(1)核定土地坐落、面积、土地使用者、承租者、现用途、生产经营名称。
(2)核定土地级别,年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计算应缴年租金总额,确定年租金缴纳时间,并请缴纳人确认签章。
3.经各国土管理区局、分局审核,报市国土管理局批准后,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
4.各国土管理区局、分局受市国土管理局委托,对交清土地年租金的,分别核发“三证”:
(1)用于出租的,核发<划拔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
(2)改变用途的,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证>。
(3)临时用地,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5.各国土管理区局、分局及时将行政划拨土地出租、改变用途的情况,临时用地情况登记造册,建好台帐,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三、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核发的《行政划拔土地出租许可证》、《行政划拨土地改变用途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每年换发—次。申请人必须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间分别到原核发证书的各国土管理区局、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并缴纳当年的土地年租金。
2.新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人应提前15天按上述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缴纳当年的土地年租金。土地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收。
3.未按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及换证手续,未按时交清当年土地年租金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1)收缴或注销本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报执法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3)停止对该土地使用者其他项目用地的审批。
同时,加收每日3‰的土地年租金滞纳金(滞纳金起算日期从应缴纳土地年租金之日算起)。
四、申请、审批手续费标准
1.土地登记费:
(1)企业、自收自支单位:
1000m2(含1000m2)以下,110元/宗地,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2)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2500m2(含2500m2)以下,160元/宗地,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
500m2(含500m2)以下, 90元/宗地,每超过1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2.临时用地管理费:2—3元/m2年。
3.土地登记费在该用地第一次申请时收取,今后换证时,不再收取,但面积发生增减变更时,应重新收取土地登记费。
4.临时用地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时,只收临时用地管理费,不收土地登记费。
五、面积计算
整宗地出租、改变用途,以宗地面积确定,宗地的部分用地出租、改变用途,按宗地的部分面积确定。
临时用地按实际界线勘丈计算面积。
六、土地年租金标准核定
土地年租金标准,按锡政办发(1999)17号通知规定的最低保护价执行,为了平衡不同楼层的土地年租金标准,对不同容积率的宗地年租金标准进行修正,以确定不同楼层的土地年租金,其方法和步骤如下:
1.确定容积率修正系数
不同楼层建筑用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为:平房建筑为1.0;二层楼房建筑为1.3;三层楼房建筑为1.4;四层楼房建筑为1.5。
2.确定不同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年租金标准。计算方法是:土地年租金最低保护价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
3.确定不同楼层的土地年租金。计算方法是:相应容积率下的土地年租金标准×不同楼层的土地年租金所占比例。
不同楼层的土地年租金所占比例为:
平房建筑,其比例为100%;
二层楼房建筑:一楼的比例为76.9%,二楼的比例为23.1%;
三层楼房建筑:一楼的比例为71.4%,二楼的比例为21.4%,三楼的比例为7.2%;
四层楼房建筑:一楼的比例为66.7%,二楼的比例为20.0%,三楼的比例为6.7%,四楼的比例为6.6%;
4.四层楼以上建筑的楼层土地年租金标准按四楼层面的标准收取,敞开式地下室按二楼层面的标准收取,封闭式地下室按四楼层面的标淮收取。
5.沿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用地,土地年租金标准还应进行“路线价”修正。修正的方法是:经容积率修正的土地年租金标准×〔1.1—1.3〕。
七、土地年租金减免审批
(一)下列对象可以申请土地年租金减免:
(1)国家行政机关中行政经费不足的单位;
(2)特困企业;
(3)下岗职工、民政部门救济对象以及家庭特困户。
(二)土地年租金减免的审批权限
上述3种对象中,前2种对象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第3种对象可分别由各国土管理区局负责审核。报市局审批、市财政局备案。
(三)减免程序
1.符合减免条件的各种对象,先应全额交清当年的土地年租金。
2.申请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到各国土管现区局、分局领取、填写<土地年租金减免申请表)。
届报市政府审批的,各国土管理区局、分局在<申请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申请者分别报市国土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审批。对特困企事业单位的认定,以有权部门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对下岗职工的认定,以有权部门核发的“下岗证”为准。
3.对被批准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凭批准减免的数额,如数退还土地年租金。
(四)土地年租金减免的限定条件
1.申请土地年租金减免,不能以该单位(或个人)拥有的所有宗地为减免范围,只能以每宗地为单位申请减免。
2.土地年租金减免时,应上交省集中部分及国土部门的业务费不作减免。
3.属正常办理的土地登记费、临时用地管理费不作减免。
八、江阴市、锡山市、宜兴市的土地年租金收取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惰况加以制定。
九、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各种表式(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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