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2004/08/12 【颁布单位】 锡政办发〔2004〕11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建设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宗教房产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CENTER]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宗教房产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宗教政策,现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宗教房 产的补偿安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房产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宗教团体和当地宗教事务 部门的意见。拆迁人与被拆人应当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拆除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场所,拆迁安置点应当便于信教公民过宗教生活。在拆迁安置 过程中,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部分不作差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实结算。? 三、拆除宗教团体的其他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款全部支付给被拆迁非住宅 房屋所属的宗教团体。? 四、拆迁由宗教团体自用、自行出租的住宅房屋,宗教团体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将货币补偿金额全部支付给宗教团体;宗教团体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房屋实行产权调 换,并互相结清差价。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宗教团体负责安排使用。? 五、拆除因国家定包租、代管期间形成租赁的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办法按《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执行,即“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或房产代管部门)支付100%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同时还应向合法承租人支 付80%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