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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3/01 【颁布单位】 苏房管[2005]5号 贯彻市房管局、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调整市区公有非成套住房及非居住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苏房管[2005] 4 号,苏价房地字[2005]46号)的要求,全面做好市区公有非成套住房及非居住用房租金标准的调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调整公有非成套住房租金标准 (一)非成套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在原租金标准基础上上调15%。 调整后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表 住房结构等级 调整前 (元/m2) 调整 比例 调整后 (元/m2) 调整后廉租房 租金标准(元/m2) 钢混一等 >2.04 0 >2.04 —— 钢混二等、轻板框架 2.04 0 2.04 0.61 砖混 一等 1990年后前建造 2.50 0 2.50 0.75 1980~1990年间建造 2.22 0 2.22 0.67 1979年前建造 1.82 0 1.82 0.55 砖混二等 1.40 0 1.40 0.56 砖混三等 0.80 15% 0.92 0.46 砖木一等 1.80 15% 2.07 0.62 砖木二等 0.75 15% 0.86 0.43 砖木三等 0.65 15% 0.75 0.37 简易结构 0.50 15% 0.58 0.29 (二)调整后的公有住房新月租金计算办法,居住房一律按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租。为方便操作,住房新标准月租金额可由原标准月租金额乘以(1+15%)求得。 (三)调整后的住房月租金统一按以元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取整。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四)调整后的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办法。按原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租金的对象与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租金减免。 租金减免申请审批程序,由房屋管理单位接件验证初审,区房管局审批后报市房管局备案执行。租金减免实行年检制度。 (五)直管住房转租增收租金标准不变,仍为成套房2元/m2、非成套房1.5元/m2。 二、调整直管非居住用房租金标准 (一)现有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在1993年5月1日之前,由政府计划调拨,目前仍以政府确定的政策性租金标准租用的直管非居住用房,均属于这次调租范围。 (二)直管非居住用房调租幅度。现用作营业用房的,按原核定的租金标准上调1倍;其他非营业性用房,按原核定的租金标准上调0.5倍。 (三)调整后的直管非居住房租金标准详见下表: 调整后的直管非居住房租金标准表 房屋结构等级 营业用房 非营业用房 调整前(元/m2) 调整后(元/m2) 调整前(元/m2) 调整后(元/m2) 钢混结构 4.64 9.28 4.15 6.23 砖混一等 4.00 8.00 3.58 5.37 砖混二等 3.47 6.94 3.11 4.67 砖木一等 4.62 9.24 4.13 6.20 砖木二等 4.16 8.32 3.72 5.58 砖木三等 3.46 6.92 3.09 4.64 简易结构 3.17 6.34 2.84 4.26 (四)调整后的非居住用房新月租金计算办法: 1. 非居住用房一律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租,建筑面积计算办法参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2. 房屋新标准月租金额=房屋新租金标准×(1+房屋地段租金附加率)×房屋建筑面积。 调租后的直管非居住用房的地段租金附加率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为方便操作,调整后的房屋新标准月租金额可由原标准月租金额乘以(1+上调倍数)求得。 3. 调租后的租金减免对象与办法。租用直管非营业性用房的,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后的房屋租金,经审核批准后新增加租金部分不超过50%幅度的租金可给予减免。 房屋租金减免申请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财政全额拨款证明,房屋管理单位接件验证初审,区房管局复审并报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执行。租金减免实行年检制度。 三、直管非居住用房协议租金的计收办法 (一) 协议租金实行政策性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 政策性指导协议租金=房屋租金标准×政策性协议租金上浮倍数×房屋建筑面积。 市场协议租金将由租赁双方根据房屋市场供求情况随行就市协商确定。 (二)属下列情况的直管非居住房可按政策性指导协议租金协商收取。 1. 以政府确定的政策性租金标准租用公房的国有单位,将所租用的直管非居住用房用于联营、入股、个人承包、或转租(包括出租柜台)他人、与他人联合作为生产性营业用房的公房。 2. 经出租方同意,将原租用的居住房或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改作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公房。 3. 改制企业需要延续租用原国有单位调拨租用的公房可按协议租金上浮幅度的下限执行。 (三)由政府投资建造或收回的空置非居住用房的出租,其协议租金需按市场调节价协商确定。 四、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苏州市直管非居住用房地段租金附加率和政策性指导协议租金上浮幅度明细表。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