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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12/01 [CENTER]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市场秩序 (一)房屋交易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使用统一制式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如实申报交易价格。 (二)房屋交易双方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后加盖“基准房价”印章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购买房屋时的发票和《契税完(免)税证》等资料分别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税收的征免手续。 (三)房屋交易双方凭《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和《契税完(免)税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二、明确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征收单位要严格遵守国税发[2005]89号文及其他各项规定,严格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对存量房交易环节中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征收单位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参考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基准房价”加以核定,确保房屋交易的计税依据合理、真实。 三、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政策落实 (一)税务征收部门对房屋交易双方提供的资料要认真审核,确保资料合法、齐全,按政策规定办理税收的征免手续,并出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和《契税完(免)税证》。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发现实际纳税额明显低于应纳税额的,要求当事人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后再予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及操作程序,对随意减免、违规操作和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和管理失控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基准房价”的制定与实施 (一)“基准房价”是衡量合肥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参考标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并由价格评估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二)“基准房价”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五、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