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日期】2005/06/27 【颁布单位】 苏房改[2005]2号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做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管理工作,现将《苏州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CENTER]苏州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做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8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实行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限定供应对象、专门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申请、审核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或单亲家庭为一个申购家庭。申购家庭申请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夫妇双方至少一方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 (二)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三) 家庭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 第五条 一处住房有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直系亲属家庭有两个以上的,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超过标准的,家庭之间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一个家庭申购。 第六条 住房面积应以建筑面积计算,无法确定建筑面积的可以按使用面积计算。 第七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有住房,计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现拥有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家庭成员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 (四)现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七)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被拆迁并领取拆迁补偿款的住房; (八)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八条 申购家庭年收入,是指:申购家庭夫妇及列入计算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薪金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资产性收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费收入,偶然所得等。 第九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出国、出境未定居的未婚子女; (五)正在服刑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第十条 以上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亲属。 第十一条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二人户50平方米以内、三人户65平方米以内、四人及四人以上户80平方米以内。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享受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 第十二条 申购家庭的原住房可以由市房产管理局有偿收(回)购。 第十三条 户籍在平江、沧浪、金阊区的申购家庭向市房产管理局直属房屋所提出申请: (一)申购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夫妇双方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凭证,向市房产管理局直属房屋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苏州市区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受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law110,,com (二)市房产管理局直属房屋所受理申请后进行核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工作所在单位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报市房产管理局复核。 (三)市房产管理局经复核,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及苏州房产信息网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核准意见,并注明可以享受的购房面积。 第十四条 户籍在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分别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购买住房的先后顺序,应当采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申购房家庭持 “苏州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购房通知书”到指定建设单位购买住房。 第十七条 办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第十八条 经批准购房的申购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经批准购买的申购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第十九条 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实情等欺骗手段申购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一经查实,四年内不再受理其购房申请;对已骗购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追回其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补足购房款;并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对采用欺骗手段的申请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适应本辖区实际情况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管理操作办法。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对本细则中有关收入计算基数、住房面积标准等作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