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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日期】2005/03/23 【颁布单位】苏房改〔2005〕1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国土)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贯彻市政府《印发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22号),保证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苏州市区扩大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CENTER]苏州市区扩大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保证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22号)的要求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坚持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得出售: 1.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 2.教师公寓等用于周转的住房; 3.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 4.代管的住房; 5.产权尚有争议的住房; 6.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暂缓出售: 1.有合用部位(以自然间为准)的住房; 2.市政府认为暂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六条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以自住为目的职工,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第七条 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执行江苏省现住房购房面积(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省控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65~85平方米; 科级:75~100平方米; 局级:90~120平方米; 市级:130~150平方米。 第八条 房改售房价格的一般计算公式: 售房单价=成本价×(1-地段调节率)×(1-层次调节率)×(1-折旧率)- 成本价×夫妇双方工龄×0.6% +成本价×(占地面积-房屋面积)÷房屋面积 第九条 在省控标准的下限以内的部分,按售房成本价计算。享受地段、层次、折旧、工龄优惠。售房单价不得低于最低限价。 在省控标准的下限以上、上限以内的部分,按售房成本价计算。享受地段、层次、折旧优惠。 在省控标准的上限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售房单价不得低于房改最低市场价。 第十条 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应当以最新调整公布的价格为准。 砖木结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价格为: 1.砖木一等,最低成本价980元;最低限价:甲级地段240元、乙级地段230元、丙级地段220元;最低市场价1570元。 2.砖木二等,最低成本价720元;最低限价:甲级地段180元、乙级地段170元、丙级地段160元;最低市场价1200元。 3.砖木三等,最低成本价690元;最低限价:甲级地段170元、乙级地段160元、丙级地段150元;最低市场价1100元。 砖混三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价格为: 最低成本价690元;最低限价:甲级地段170元、乙级地段160元、丙级地段150元;最低市场价1100元。 第十一条 地段调节率和层次调节率仍按苏房改办[199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折旧率为:每年2%,折旧超过60%的,按60%计算。经过翻建的住房,竣工当年的住房成新率为100%。经过中修、大修的住房,竣工当年的住房成新率为90%。 第十三条 工龄折扣率为售房成本价的0.6%。工龄以购房职工夫妇双方的工龄合并计算,或以一方的工龄乘以2计算。工龄计算到1992年止,1992年以前离退休的计算到离退休时间。 第十四条 对住房占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住房,房改出售时实行占地调节。占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增加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际出售单价,在原出售单价(含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另增加相应结构等级最低成本价的1%。或者按下列公式计算。 计算公式: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占地调节额=成本价×(占地面积-房屋面积)÷房屋面积 第十五条 砖混结构多层非成套单元式公有住房,出售时仍按售房回收资金的20%提取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 砖木结构住房和砖混结构平房,不提取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 第十六条 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应当按下列程序申请审批。 (一)职工向产权单位提出购房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公有住房的申请; 2.公有住房租赁证明; 3.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工龄证明(含未购房证明); 4.购房职工夫妇双方身份证明; 5.购房职工户籍证明; 6.购房职工婚姻证明; 7.科级或科级以上职务的职务证明; 8.产权单位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产权单位对购房职工提供的资料,按照房改政策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购房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计算售房价格,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购房职工及时将购房款解入产权单位的单位售房款专用账户。 (三)产权单位持相关资料,向上级部门提出按房改政策售房的申请。上级部门依照房改政策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产权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产权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按房改政策售房的申请: 1.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银行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凭证复印件; 5.应提取维修基金的须提供银行转帐支票。 市房产管理局依据房改政策及有关要求,对购房标准、适用价格、计算方式及相关要件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批准按房改政策售房。 (五) 产权单位持已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的《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非成套公有住房大多数建造历史久远、历史资料缺失,为确保职工参加房改后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产权单位可先行按初始登记的办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产权。 对产权明确、无历史遗留问题的,在签订房改售房协议后,依照有关程序,由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向购房职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