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2005/11/23 【颁发文号】苏房金(2005)75号 各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支持作用,根据市政府《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若干意见》(苏府[2005]58号)文件精神,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苏州市区职工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按市政府“苏府[2005]58号”文件精神,凭市房管局出具的《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通知单》购买住房的家庭。其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象包括: 1、经市房管局公布认定的户型人口段家庭成员; 2、与该户型人口段家庭成员中任一人员在同一本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本处所称直系亲属仅指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二、提取事项 上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余额。 1、已付首期购房款的,凭首付款收据即可提取。 2、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每年提取两次,提取时个人帐户可不留存10个月的缴存额。 3、购房不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提取两次。 三、办理程序 上述所有提取事项均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职工每次办理提取手续时,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提取人与户型人口段家庭成员中任一人员在同一本户口簿内的,还需提供户口簿。 首付款收据、还贷证明、户口簿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中心服务大厅经办人员核准提取条件后,出具《职工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单》。 3、提取人凭《职工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到设在本中心服务大厅内的承办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