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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日期】2005/11/01 【颁布单位】 苏园管[2005]40号 [CENTER] 关于认真贯彻《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局办,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镇,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社会职能,建立健全园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园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5]58号《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提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低保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 按照《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采取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落实廉租住房资金和廉租房屋。从2005年7月1日起园区低保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对低保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的采用货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由区、镇二级政府配置廉租住房。具体标准和办法应结合园区实际,参照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3]126号《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执行。 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问题 (一)供应计划。园区将统筹安排,每年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相应数量的住房。房源位置由区、镇二级政府指定。 (二)供应价格。实行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基准价格和超出供应标准面积的销售基准价每年由园区物价、国土房产、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园区管委会审定。 (三)供应对象。凡具有园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当年规定的住房社会保障标准面积(近期为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今后视情况再作调整)以下,家庭年收入在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近期定为4万元以下,今后视情况再作调整)的家庭,可提出申请。经园区国土房产局核准后可购买一套住房。具体实施细则由园区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四)申购程序。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经申请、核实、公示、复核、批准后准予购买。 (五)售后管理。供应对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回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监督管理。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及住房现状材料。凡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购买住房的,园区国土房产局应立即收回所购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园区有关部门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管理部门、销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掌握政策,对违反规定的,园区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 (七)资金来源。中新合作区内由园区财政解决;乡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购房补贴和廉租住房的购房资金由园区财政解决60%、乡镇财政解决40%。公房经申请批准的廉租户、租房补贴的资金由乡镇财政解决。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