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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8/15 【颁发文号】苏房金〔2006〕62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方便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办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试行)》,现就进一步调整和统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最高限额等 (一)统一全市贷款的最长年限,即:新建普通住房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自(翻)建住房最长不超过20年。 (二)统一全市贷款的最高限额,即:新建普通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32万元,二手房、自(翻)建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22万元。 (三)统一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计算公式,即: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年限(年)。 二、关于适当调整单身职工的贷款最高限额 对借款人及其他共有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或无配偶的单身职工,适当调整贷款最高限额,按上浮20%后取整,即:新建普通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二手房、自(翻)建住房每笔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关于住房买受人及配偶仅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 购房合同(协议)买受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直接作为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如买受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但其配偶符合的,且作为共同买受人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的,可按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计算贷款额度与年限办理贷款。但借款人姓名必须与购房合同(协议)第一买受人相一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仍执行原规定。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