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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7/04/23 【颁发文号】苏房改〔2007〕10号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房改〔2005〕609号)、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26号)和苏州市房管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家庭住房保障起点标准等的通知》(苏房改〔2007〕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本市平江、沧浪、金阊三个行区域内的,具有一年以上常住户口的,并领取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的城镇居民家庭(以下简称低保特困家庭)。 第三条 低保特困家庭住房保障面积起点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3平方米(建筑面积16平方米)。 第四条 住房保障以发放租房补贴为主,配置廉租住房、核减公有住房租金、购买定销房发放补贴等方式为辅。 第五条 家庭住房保障人员的认定 低保特困家庭住房保障人员,是以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市区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认定的家庭人员为准,一证一户。 第六条 家庭住房居住人员的认定 (一)家庭居住人员,是指与申请人同户籍、共同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孙子女等); 申请人或房屋户主的配偶、以及未婚子女因读书、服役、服刑等户口不在本地的,可纳入家庭住房居住人员计算范围;空挂户口和与户主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不纳入家庭住房居住人员计算范围。 (二)家庭住房居住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第七条 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家庭住房面积,是指家庭居住人员所有的住房面积总和。包括家庭居住人员所拥有的私有房(含房改房、非居住房)、租住的福利性公有住房(含单位宿舍房)、临时建筑等房屋。 寄住兄弟姐妹、亲朋好友的住房,或以市场价格租住的其他住房不纳入住房面积计算范围。 第八条 低保特困家庭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低保特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的,可向市房管部门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二)低保特困家庭原住房因转借、转租、赠与、转让的,或领取《救济金领取证》或《救助证》未满半年,或离婚等形成住房困难未满一年的不作为住房保障对象; (三)低保特困家庭因救治家庭特重病人(如患精神病、癌症、尿毒症、血液疾病)等原因将原有住房转让或抵债的,或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后因家庭贫困买不起住房的,造成现住房困难已达5年以上的,可根据现家庭住房情况列入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第九条 发放租房补贴的计算办法 (一)符合保障条件无房家庭,可按家庭住房保障人员的住房保障面积总和,全额计发租房补贴;有房家庭,在扣除非家庭住房保障人员的住房保障面积后,剩余的住房面积与家庭住房保障人员的住房保障面积总和之差(进位取整数),实行差额计发租房补贴。租房补贴金最高不超过全额计发金额。 (二)租房补贴以房管部门批准日的当月起计发,并按季审核发放。租房补贴金应专项用于租赁住房。 第十条 配置廉租住房的标准与操作规定 (一)低保特困家庭配置廉租住房使用面积标准,1人户不低于14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26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36平方米。 (二)低保特困家庭配得廉租住房使用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后,原有住房由房管部门收回使用。配房家庭原住房是私房的,由房管部门先按房屋重置价收购房屋产权,续收回公有住房租用权。分配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积,在减去配房家庭上交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后的剩余面积部分为无偿增配的廉租住房面积,房管部门需登记备案。 (三)配置廉租住房为非毛坯房,普通装修,具备居住功能。廉租住房室内基本生活设施配置标准,按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配租廉租住房室内基本生活设施配置标准的意见》(苏房改〔2006〕8号)执行。设施配置可由房管部门统一实施,住户不得擅自改变装修;也可经房管部门批准后,由住户自行装修,房管部门按规定承担标准范围内的装修经费,其装修设施归房管部门所有。 (四)政府无偿分配的廉租住房,房管部门须纳入专项管理,住户不得转租、转借、转让,或改变用途,也不能参加房改购房。 (五)住房保障人员配得廉租住房后,不能再次申请和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 低保特困家庭租住福利性公有住房的,其住房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内部分可申请核减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第十二条 低保特困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且属市政拆迁的,其家庭住房保障人员的住房保障面积不足部分,在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时,可申请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退出机制 (一)对于经济或住房已经脱贫的家庭,应及时申报和退还已配得的廉租住房。不能及时退还的,其当年的住房租金即调整按福利性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以后每年的月住房租金按上年度12月份的租金基数上调20%。对调租后缴租还有困难的家庭,经申请、批准后可适当降低调租幅度,降幅最大不超过10%。 (二)廉租房住户通过继承、受让、购买住房,使家庭住房使用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的,应无条件退还已配得的廉租住房。 对住户原有上交给房管部门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部分,由房管部门按《关于收购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申购户原住房的意见》(苏房管〔2005〕23号)制定的价格标准给予住户一次性经济补偿处理。 住房补偿价格标准,今后房管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如有调整时,则按新标准执行。 (三)分配的廉租住房遇到拆迁时,拆迁安置的公有住房须按规定移交房管部门继续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如住户要求按福利性直管公有住房权益实行拆迁安置的,对住房中无偿增配的廉租住房使用面积部分,由住户先按(苏房管〔2005〕23号)制定的价格标准向房管部门作经济补偿后方可实施。 (四)住户需要对配得的廉租住房参加房改购房的,对住房中无偿增配的廉租住房使用面积部分,由住户先按(苏房管〔2005〕23号)制定的价格标准向房管部门作经济补偿,使住房先转为福利性直管公有住房后方可实施。 (五)以政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或定销商品房直接分配的廉租住房,住户可提出申请,按政府制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价格直接申请购买房屋所有权,事后,其住房按政府制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纳入管理。 第十四条 低保特困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租房补贴。申请人应携带市区低保特困家庭证明、户口簿、现住房证明(公房租赁证或房屋产权证,租房协议)等材料,向市房管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经市、区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公示、复审,在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核准发放租房补贴。 (二)申请配置廉租住房。符合配置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向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提出配房申请,经市、区房管部门核准、登报公示(每季一次)无异议的,可实行轮候配置廉租住房。 (三)申请廉租租金。低保特困家庭租住福利性直管公有住房的,可携带市区低保特困家庭证明、户口簿、直管公有住房房卡到住房所在地的公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办理。 (四)申请安置定销商品房购房补贴。低保特困家庭自住房遇到拆迁,可携带市区低保特困家庭证明、户口簿、自住房证明、拆迁安置协议,定销房购房证明,到住房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定销商品房购房补贴需专款用于申请人购置拆迁安置的定销商品房。 第十五条 处罚 (一)低保特困家庭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如有填报不实、以及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须立即停止享受住房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得的租房补贴、拆迁购房补贴金和核减的公有住房租金,收回已配置的廉租住房,并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和受理住房保障申请。 (二)低保特困家庭因将配得的廉租住房擅自转借、转租、改变房屋用途、空关或欠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房管部门可无条件收回已配置的廉租住房,追回非法所得和租金损失,情节恶劣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三)低保特困家庭和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市房管局2003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房管〔2003〕16号)同时停止执行。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