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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异地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8-3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2|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7/03/17 各分中心、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适应苏州城市化进程,方便职工异地购房贷款,鉴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已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上线运行,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在苏 ...

【实施日期】2007/03/17
各分中心、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适应苏州城市化进程,方便职工异地购房贷款,鉴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已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上线运行,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开办异地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大市范围以内购买自住住房,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申请人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
张家港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大市范围的其他地区购房,或大市范围的其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张家港市购房的,其贷款申请均暂由张家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为便于资金划转,审批时确定的贷款发放银行一般应与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的开户银行相一致。
三、缴存(贷款)所在地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承办银行要配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并做好贷款的抵押(反担保)、发放手续,并切实加强贷款的回收工作。
四、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协助缴存(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异地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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