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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苏州市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公告

2007-8-3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8/04 【颁布单位】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8号)精神,建立健全住房社会保障体系,进 ...

【实施日期】2005/08/04
【颁布单位】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8号)精神,建立健全住房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结构,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市政府批准,2005年度苏州市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供应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套型和价格
2005年度苏州市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房源地点为长江花园(长江路以西、嵩山路以北)。
提供房源1000套,其中现房810套、期房190套。建筑面积67平方米的360套、77平方米的250套、87平方米的260套、103平方米的130套。期房将在2006年8月竣工。
供应标准内的面积享受优惠基准价,为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层次、朝向差价按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自行车库销售价格为优惠基准价的50%。阁楼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层高2.2米(含)以上]的销售价格为该顶层房屋优惠价的60%。超出供应标准面积的销售基准价为288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供应对象
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或单亲家庭可为一个申购家庭。申请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妇双方至少一方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或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
三、申购程序
供应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三审两公示、摇号定房号”的办法进行。主要程序如下:
1.预审领表。申请人应携带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明到受理单位领表。对基本符合申购条件者,发放审批表及收入证明表,并告知应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
2.申请登记。申请人携带须提交的材料向受理单位正式提出申请。受理单位核对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购条件和申报填写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确定受理号、发给受理通知单。
3.初审公示。由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到市房产登记、公房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其居住地所在社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公示15日。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
4.复审公示。由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复核、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购家庭情况将在《苏州日报》和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n)上公示。公示后15日内有异议的将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即具备购买中低收入住房的资格。
5.摇取房号。用抽(摇)号的方式,在具备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资格的申购家庭中,确定本年度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户和所购房的房号。向抽(摇)号产生的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户发放购房通知单。
6.凭证购房。经抽(摇)号产生的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户凭受理单位发放的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凭证到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二人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三人户65平方米以内、四人及四人以上户8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享受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基准价;超出部分按销售基准价购买。
四、申购家庭须提交的材料
1.苏州市区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申请审批表;
2.苏州市区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证明材料及审查纪录;
3.户口簿、夫妇双方身份证;
4.户口簿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5.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明;
6.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3~6项材料均须检查原件、留复印件。
五、受理时间、受理单位和监督投诉部门
受理时间:2005年8月8日~2005年9月8日
受理单位:市房产管理局直属房屋所
地 址:苏州市学士街493号(联系电话:65246502)
8月8日~8月11日,具体受理地点在平江中学(位于市房管局直属房屋所南侧200米,学士街389号)。
监督举报部门: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举报电话:65214096)
六、其他事项
1.2005年度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为首次供应,今后市政府将统筹安排,每年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相应数量的住房。
2.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逾期将在下一供应年度受理申请。
3.对符合申购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将采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的先后顺序,毋需提前排队。
4.须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报不实或证明材料不实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相应处分。
5.受理申请后,购房资格不得转让。
6.受理申请后,如不想购房的,须在抽(摇)号前提出申请。摇中号后放弃购买资格的,将影响以后的申请。
7.购房后需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回购。
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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