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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职工家庭住房保障起点标准等的通知

2007-8-3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7/03/27 【颁发文号】苏房改〔2007〕5号   平江、沧浪、金阊区房产管理局: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 ...

【实施日期】2007/03/27
【颁发文号】苏房改〔2007〕5号
 
平江、沧浪、金阊区房产管理局: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房改〔2005〕60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平江、沧浪、金阊区内的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职工家庭(以下简称低保特困家庭)住房保障起点标准等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保障起点与租金标准
低保特困家庭住房保障起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建筑面积14平方米)调整为13平方米(建筑面积16平方米)。
根据不同的房屋结构,廉租租金标准暂定为:砖混一等、砖木一等、轻板框架类住房的廉租租金为福利性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30%;砖混二等住房为40%;其他等级类住房为50%。
二、调整租房补贴金标准
1人户家庭的租房补贴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2人户家庭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7元;3人户以上(含3人户)家庭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三、调整配置廉租租房的条件与标准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特困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轮侯配置廉租住房。配置的廉租住房按廉租租金标准缴租使用。
(一)家庭主要人员是市级以上劳模、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其主要家庭人员因身患重病或伤残,经市劳动部门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单亲带养未成年子女或需监护的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年满60周岁以上无子女且无房老人,或年满65周岁其子女无能力解决老人住房的无房老人。
廉租住房配置面积标准(使用面积),1人户不低于14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26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36平方米。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14日我局印发的《关于调整低保家庭住房保障起点等标准的通知》(苏房管〔2004〕2号)同时停止执行。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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