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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7/04/30 【颁发文号】苏府〔2007〕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我市人多地少,保护耕地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实现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对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可以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促使项目用地单位自觉形成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从制度上保障集约用地机制的形成,实现单位土地面积最大的产出率。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还可以实现由供给服从需求转向供给引导需求,从制度上保证我市在产业之间的供地结构更加符合实际,促使我市各区域的产业布局更加科学合理。 总之,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缓解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供需的紧张矛盾,促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制定规范,建立健全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各项配套制度 (一)强化用地计划和规划管理。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不只是作为控制用地审批的依据,而是作为所有实际发生建设用地的指标。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合理确定二、三产业和城镇用地比例,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同时要把住建设用地总量关,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要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内。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依法批准后方能用于项目建设。 (二)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制度。尽早制定出台《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今后经发改或经贸系统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规模扩大20%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因城市建设或区域工业布局调整须整体搬迁且不超过原用地规模的非淘汰类或限制类项目、因涉及保密事项不宜以公开交易方式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经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但协议出让的土地价格和操作程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它工业项目用地,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由市、县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及《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 除工业项目用地外,营利性的公用设施项目用地、公益项目用地、营利性教育项目用地、营利性医疗项目用地、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地(打工楼、集宿楼),也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 (三)认真做好历史遗留项目用地的清理和处置。为保障新老供地方式的顺利衔接,对各类用地项目要认真梳理,分类处置。 在本意见颁发以前,已取得项目核准、备案和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且农转用批次(或单独选址用地)已经省厅批准,但尚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项目用地,可以继续采用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结束。其中已经向国土部门付清了意向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按照原供地意向协议确定的价格出让,但不得低于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未向国土部门付清意向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应按照新的最低保护价规定重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用地单位须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意向书的项目,一律退回预收的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在本意见颁发以前,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用地,对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规定属于闲置土地,满一年未开工的,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建设,超过两年未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利用各类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国有土地的新建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可以保留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出让时应当参照公开交易办法明确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允许继续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苏府〔2006〕12号)文件规定办理土地转让相关手续。 (四)严格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各地要继续严把土地供应政策,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根据投资强度和规划指标等要求,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切实提高我市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水平。加大政府引导力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产业行业用地,严禁向禁止类、淘汰类产业项目供应土地。 (五)加强地价管理,严肃财经制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当地基准地价水平、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确定。但出让底价或起报价不得低于取得土地时对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偿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由各市、区根据各区域实际投入情况确定。国家和省政府公布新的最低保护价的,出让底价或起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保护价。同时,各地要按规定进一步规范出让金征收管理,将土地出让金总额纳入地方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或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出让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六)切实保障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到位。土地部门在组织公开交易前,必须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并且严格按照省政府26号令、《苏州市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落实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收缴的土地出让金首先安排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凡发生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地方,暂停土地供应。 (七)加大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进一步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结果公示制度。按照我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府〔2006〕12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土地出让合同须明确约定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加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制度 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工作,是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缓解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一项牵涉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作。各级政府务必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创造有利条件,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制定配套政策,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发展与改革、经贸、国土、外经、科技、建设、规划、环保、工商、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完善各项制度。监察、纪检和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协议出让工业用地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的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工作,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