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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8/28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供应摇号工作,现将《苏州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摇号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CENTER] 苏州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摇号工作规则 为切实做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供应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8号)和市房产管理局《苏州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苏房改〔2005〕2号)的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在本市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内,向具备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资格的申购家庭供应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时,确定当年度购买住房的家庭、所购房屋的座落、选房的先后顺序等应当遵守本规则。 二、具备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资格的申购家庭,是指按《苏州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和当年度有关规定,已经过居住地、工作单位公示和登报公示,并通过预审、初审、复审,符合申请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的申购家庭。 三、可供房源,指市政府当年度提供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全部房源。 四、具备当年度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资格的申购家庭,均获得当年度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机会。 五、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购房权以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摇号方式产生。 六、摇号按申购家庭的申购人口数分段进行。分别设2人户、3人户、4人及4人以上户等3个家庭人口段。 七、为各家庭人口段配置房源时,应按当年度具备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资格的申购家庭数量与当年度可供房源的套数比例,合理配置房源套数。配置情况应在摇号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八、为避免因申购家庭摇中住房号后放弃购买,而造成当年度所供房源空置的情形,可在每个家庭人口段按配置房源套数的一定比例增设候选顺序号。候选顺序号按自然数设置,并以摇号方式分配给该家庭人口段内未摇中住房号的申购家庭。 九、具备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资格的申购家庭,如因个人原因等不参加当年度摇号的,应在正式摇号前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十、摇号时应邀请具备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资格的申购家庭代表、市相关部门的代表、市房产管理局作风建设顾问到现场监督指导。 十一、摇号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十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摇号结果,在摇号现场当场宣布,并及时在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n)和市房产管理局直属房屋所公告栏向社会公布。 十三、摇中住房号的申购家庭,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购房通知单、办理购房手续,逾期作为自动放弃。 十四、摇中住房号的申购家庭可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与同一家庭人口段内其他摇中住房号的申购家庭,在自愿平等、自由选择、互不经济补偿的原则下,相互调换所摇中的住房号,并办理住房号调换手续。 十五、在同一家庭人口段内有被放弃购买的房源时,摇中候选顺序号的申购家庭,应该根据相关规定按候选顺序号的顺序依次选房和购房,逾期作为自动放弃。弃购房源情况和候选顺序号选房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六、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时,购房合同首页加盖标识性印章,印章内容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在购房合同备注栏加注,加注内容为:1.此房为××××年度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执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关规定。2.乙方如因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实情等欺骗手段申购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一经查实,解除此合同,退出按此合同所购买的房屋。 十七、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时,收取《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通知单》,并在权证附记栏加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十八、本市中心城区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摇号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实施中应依据本《规则》对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当年度的实际情况对具体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严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