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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申购资格审查工作规则

2007-8-3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7/07/09 【颁发文号】苏房改(2007)14号 一、为切实做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供应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8号)和市 ...

【实施日期】2007/07/09
【颁发文号】苏房改(2007)14号
一、为切实做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供应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8号)和市政府授权市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苏州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苏房改〔2005〕2号)以及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政策透明阳光操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内,进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受理申请、调查公示等申购资格审查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三、公开信息。在进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申请受理工作前,应将当年度的申购家庭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受理时限、受理单位及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投诉部门以及政策规定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预审领表。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受理登记人员应向申请人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提示相关政策规定。按当年度申购条件对所反映的家庭情况进行初步预审,对基本符合申购条件者,发放申请审批表及收入证明表,并告知应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
五、收取资料。申请人正式申请时所需提交的资料:
1.《苏州市区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申请审批表》;
2.《苏州市区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证明材料及审查纪录》;
3. 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4. 户口簿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须提供婚姻证明;
5. 产权证、公房租赁证明;
6. 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3~6项材料均须检查原件、留复印件。
六、受理登记。受理登记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审批表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受理预审。对基本符合当年度的申购条件、证明材料齐全、填写正确完整的予以受理。
七、发放通知。受理登记人员与申请人应对申购家庭的人口数、人均住房面积、家庭年收入、申请的供应形式、对原有住房的处理意见等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确定受理号,发给受理通知单。
八、完善信息。正式受理申购家庭的申请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有信息不完整等情形的应及时收集完善,并及时统计通报相关情况。
九、初审公示。将申购家庭的户籍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单张贴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告栏。公示时间为7天。
十、调查核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理,到相关部门就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7天内提出申诉。
十一、初审确认。初审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为初审合格。进行初审确认。填写初审意见,录入相关数据,打印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清单,递交市局复审。
十二、复审公示。将初审合格的申购家庭情况,在苏州日报、苏州房产信息网、受理单位公告栏进行公示。
十三、调查核实。市局认为有必要复查的或复审公示后有异议的,通知初审单位继续调查核实并反馈市局。市局审查后将结果告知初审单位,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初审单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7天内提出申诉。
十四、复审确认。复审公示后7天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为复审合格。进行复审确认,填写复审意见,进行存档备案处理。
十五、公布结果。复审合格的申购家庭就具备当年度申购中低收入住房的资格。将具备申购中低收入住房资格的申购家庭名单在房产信息网、受理单位公告栏公布。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20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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