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发文号】 宁金委〔2006〕1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南京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细则》等4个配套文件已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06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是指:为减轻低收入群体购房资金压力,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利息补贴(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贴息)。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所需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当年业务收入中划拨至各贴息对象,冲减中心业务收入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第四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贴息审批和管理工作。受委托银行负责按照管理中心批准的贴息名单、额度进行贴息发放工作。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须按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贴息申请批准后,由管理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第二章 贴息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条件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贴息。 (二)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凡是目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贴息。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月份计算 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按当期实际在保月份计发。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取得低保证明的,贷款贴息月份从贷款发放月计算。 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取得低保证明的,如贴息申请当年取得低保证明,贷款贴息月份从取得低保证明当月计算;贴息申请当年前取得低保证明的,贷款贴息月份从贴息申请当年初计算;首次贷款贴息以本细则实施之日计算。 贴息终止月份为退出低保的当月,从次月起借款人不再享受公积金贷款贴息。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 根据贴息发放当月之前申请人上一个贴息期在保月数中实际已经归还的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和确定。 公积金贷款贴息期内,因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管理中心不予补贴。 第三章 贷款贴息申请材料 第十条 办理公积金贷款贴息须提供的材料: (一)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清单(申请贷款同时申请贴息的,可不提供)。 (四)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申请贷款同时申请贴息的,提供经签证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五)借款人的储蓄还款存折(申请贷款同时申请贴息的,可不提供)。 第四章 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提出申请: (一)借款人每半年申请一次,借款人持上述材料到管理中心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二)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导申请人填写《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发放《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贴息办理: (一)管理中心将申请贴息的材料、《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登记造册。 (二)管理中心每季度将已登记造册的低保人员名单与市民政部门低保人员档案核对。 (三)申请人持《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到本人户口所在的区、县民政部门签字、盖章;每年1月、7月的前10个工作日持签字、盖章后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经签证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到管理中心核定实际贴息额度。 (四)管理中心审查、核对《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查询并打印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还款清单,根据上一个贴息期申请人实际已付利息额确定其贴息额度,填写《公积金贷款贴息审批表》。 (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持申请贴息的材料、《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公积金贷款还款清单、《公积金贷款贴息审批表》及与市民政部门核对无误的人员名单,逐级审批。 (六)管理中心在一月底和七月底前,根据审批通过的贴息名单、贴息额度,一次性集中发放上个贴息期的贷款贴息,贴息由受委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认的结果打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七)管理中心对已经办理过的贷款贴息材料整理、归档;对经核对已经退出低保范围的借款人,登记造册并归档。 第十三条 享受公积金贷款贴息的借款人,当家庭生活条件好转,不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不再严重困难时,应主动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贴息终止手续。 第十四条 享受公积金贷款贴息的借款人,不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不再严重困难,却不到管理中心办理贷款贴息终止手续的,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除自动停止其贷款贴息业务外,还要依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