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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9/11/02 【颁布单位】哈政办综[1999]62号 [CENTER]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对当前出售现住公有住房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今年8月份以来,我市连续出台和调整了出售现住公有住房的政策,从而进一步推进了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了现住公有住房出售。但是,在推进此项工作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国有房产和一些单位自管房产,因产籍资料不全或无产籍资料而未进行产权确认,致使住户无法购房。目前,我市正开展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教育,解决购房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既是体现“一心一间为人民办实事”的必然要求,也是“三讲”教育边整边改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我市现住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管局的《关于对当前出售现住公有住房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住认真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对当前出售现住公有住房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 凡属因房屋产籍资料不全(包括缺少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用地手续、质检验收手续以及尚未还建直管公产、转让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等情况)而影响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于11月4日至11月24日,携带现有的基建审批手续或房屋买卖、转让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住户明细表,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道里区经纬街139号,211、209房间,联系电话:4697264 4697276)进行申报登记,逾期不申报的按产权不表房屋处理。 二、 由市房管局牵头,有市建委、土地局、规划局、建工局、计委、开发办参加,成立市出售公有住房产权确认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按照各部门的职能,根据现有材料和现场调查情况,联合对申报的房屋产权进行认定,并在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市房管局根据联合办的意见,出具房屋产权认定明细表,并按房改售房政策规定和办理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程序进行售房。 三、 对产权不清(包括无产籍资料、有产权纠纷和无主房产)的房产,经联合办调查认定并公告后,由市房管局所属的各区售房办根据联合办认定意见,为住户办理购房手续。住户可持住房迁入证明或承租证直接申请购房。其售房款单独立帐,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四、 除房改政策规定和保护建筑房屋,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房屋、已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和过去曾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地处主要商业街和交通干道的临街一层房屋不准出售处,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积极向住户出售。拒不向住房出售的,由市房改办根据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对具备出售条件的,予以督办,限期出售;对逾期仍不出售的,追究产权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责任。 五、 多年欠缴热费的公房,在结清上年欠缴的热费,交足当年的热费后,即可向住户出售。其余所欠热费,另做处理。 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