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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4/13 【颁布单位】 宁政办发[200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CENTER] 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 (市房产局 2006年4月) 为加快提升城市形象,进一步提高居住质量,全面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现制定2006—2008年全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改善人居环境为主题,把房屋整治工程作为关心群众生活、提高居住质量的有效措施,作为加快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严格标准、严密组织,注重房屋整治的整体效果,真正实现居住质量和城市形象的“双提升”。 二、整治目标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总体目标,围绕明城墙改造、秦淮河风光带建设、景观街巷建设、新拓道路等市城建重点项目,着力解决房屋顶层防漏隔热及“脏、乱、差”等问题,重点对老城范围内主干道两侧和重要景观区域周围成线、成片的多层住宅房屋实施整治出新。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明城墙以内老城区的房屋整治任务,其中2006年完成房屋整治900幢。 三、整治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幢而异,以立面出新和屋面整修为主要形式,着重解决房屋顶层防漏隔热及“脏、乱、差”等问题,达到改善城市景观、提高居住质量、优化居住环境的效果。 (二)主干道两侧及重要景观区域周边的房屋整治,必须对外立面设置的遮阳篷、晒衣架、防盗网、空调室外机和屋顶摆放的太阳能热水器实施统一整治。 (三)房屋整治效果必须与房屋周围的市容环境和建筑色彩相协调,与老城区和风景区的景观要求相一致。 (四)房屋整治必须与小区出新、拆迁破旧房屋等工作相结合。 (五)确需“平改坡”的项目,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屋面抗风载、雪载的要求,符合房屋结构的安全规定,减少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六)房屋整治必须坚持统一评定设计方案,统一招标主要材料,统一实施工程监理,统一组织竣工验收,统一实行决算审计。 四、工作要求 为确保房屋整治工作的质量,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下列管理规定和标准: (一)《房屋整治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二)《房屋整治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三)《房屋整治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四)《房屋整治工程建筑材料和施工队伍招投标管理规定》; (五)《房屋整治工程廉政建设规定》; (六)《房屋整治工程廉政公约》。 五、整治资金 城市房屋整治经费由市、区两级按7∶3的比例承担。70%的市级房屋整治资金由市财政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1/3,市建委在老城改造资金中安排1/3,市房产局在预算外资金节余中列支1/3。 各区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资:1、非直管公房的产权单位自筹资金(含房改售房款);2、房屋租赁税收增收自留部分;3、各区财政其他渠道筹集。 鼓励各区通过其他渠道完成市计划以外的房屋整治项目,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六、时间安排 2月底前,明确整治范围,完成基础调查,拟定整治具体方案,做好前期准备。 3月底前,下达整治任务,组织工程监理单位、工程主要材料、设计单位及施工队伍的招标,完成整治房屋的结构设计,完成景观设计方案。 4—9月,全面施工。 10月底前,组织竣工验收。 七、工作步骤 (一)项目确定 市房产局根据年度城建工作总体部署,提出具体整治项目,报市政府确定。 (二)方案审定 各区根据下达的整治项目,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报市房产局审定。设计应根据不同房屋的具体情况,遵循注重实用、兼顾美观、节约安全的原则进行方案设计。 (三)施工组织 各区根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计划,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办法》规定,对施工队伍等相关事项进行招标,并将结果报市房产局备案。要加大工程质量的监控力度,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全面提高工程质量;要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尽量避免给居民居住带来不便,努力让群众满意。 (四)竣工验收 整治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房产局牵头,会同市建委、规划、建工局等有关部门进行。 (五)长效管理 必须坚持“建管并重”的方针,对改造后的房屋屋面和建筑立面由产权单位或由实施物业管理的物管企业加强管理,房屋整治工程保修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纳入房屋共用部位统一维修管理。 八、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形式,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市房产局成立房屋整治工作机构,负责全市房屋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及督查。各区政府也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房屋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附件:2006年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计划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