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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4/10/20 【颁布单位】苏财综〔1994〕183号 苏价涉〔194〕306号 苏土计〔1994〕128号 关于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积极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土地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土地有偿使用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非农用土地以及新占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通过行政划拨(暂不含征用后一年内即行划拨的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非农业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一次性交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原拆原建不扩大面积的除外)。收费标准从原规定每平方米15元至45元,降为: 城镇国有土地,每平方米30元; 国有荒山、荒滩、荒地,每平方米7.5元; 城镇以外的其它国有土地,每平方米15元; 划占撤销村组建制后剩余的国有土地,除按征地程序办理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外,亦应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党、政、军机关,非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办公房、职工住房用地,暂免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经国家和省批准收取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以外的各类非农业生产经营及其它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或集体逐年交纳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暂定为: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市每平方米0.2-0.7元; 镇江、扬州、南通市每平方米0.15-0.5元; 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市每平方米0.1-0.3元。 自批准之日起连续超过六个月不使用的建设土地,按上述标准的1-4倍加收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违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在退还土地之前,要按照正常标准的3-5倍加收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各地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在省确定的幅度内提出意见,报各省辖市物价、财政、土地部门核准后执行。 临时用地,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党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院及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用地;铁路、公路、水利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含测量标志用地);农民宅基地等免缴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经营性质用地除外)。 四、土地有偿使用费计费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面积为依据。 五、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手续时负责收取,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从所收取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总额中提取2%作为业务手续费。 六、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县(市、区)、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交清,逾期不交者,按全年应交额的1-3倍加收。土地管理部门从所收取的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总额中提取10%作为土地管理业务费(土地管理业务费的县、乡分成比例由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余部分列为土地复垦整治资金。土地复垦整治资金采取分级管理、按比例上交和返还的管理办法,其分成比例如下: 从国有土地上收取的,上交县(市)20%,其余留乡(镇)。省、市暂不参加分成; 从集体土地上收取的,全部留乡(镇)。 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凭《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所用凭证样式及领取方式由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另作通知。原有偿使用费凭证可使用到1994年年底。 八、土地复垦整治资金应单独建帐,专项核算,由财政部门(包括乡镇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主要用于土地的复垦、整治、农田保护,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 使用土地复垦整治资金,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和监督。上一级土地、财政、物价部门对下一级的资金使用情况要实行检查、监督。 九、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要对收取、管理土地有偿使用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弄虚作假以及利用职权勒索、挪用、截留、贪污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抗交、逃漏交土地有偿使用费连续超过两年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强行收回土地使用权。 以前有关收费名称、标准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