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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邮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7-8-2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7/07/18 【颁布单位】苏国土籍函〔1997〕83号 高邮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邮土籍字第11号)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在开展初始土 ...

【实施日期】1997/07/18
【颁布单位】苏国土籍函〔1997〕83号
高邮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邮土籍字[1997]第11号)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在开展初始土地登记时,任何占有、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主张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初始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地籍调查,对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直接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发放土地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2、建设单位征用土地时代征的部分土地,一般已根据需要作为公益事业用地的,即为国有储备土地,原征地单位不再拥有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对这部分土地,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改变土地条件后,政府有权安排给某一具体单位和个人使用,不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3、原单位征用的土地,根据有关政策,土地使用权主体转移后,该单位已不再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主体,故不应再主张土地权属。
你局对“请示”中三个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是正确的。
此复。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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