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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实施日期】2002/01/31【颁布单位】 苏国土资函〔2002〕36号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转来的盱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作为企业财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的自有财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企业如需将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财产显化,必须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