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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性质如何确定的请示》的复函

2007-8-2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2|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2/05/29 【颁布单位】苏国土资函〔2002〕134号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性质如何确定的请示》(通国土资请21号)收悉。经研究,现 ...

【实施日期】2002/05/29
【颁布单位】苏国土资函〔2002〕134号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性质如何确定的请示》(通国土资请[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对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将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南通虹桥饭店事宜,为保护转、受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双方依规定办理受(转)让手续后,南通虹桥饭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视作“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土地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省农垦集团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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