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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实施日期】2002/07/30【颁布单位】 苏建函房(2002)326号 盐城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带柱走廊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问题的请示》悉,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并经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查看,现答复如下: 1、除骑楼以外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应当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的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分摊。 此复。 江苏省建设厅 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