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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房中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8-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3/03/10 【颁布单位】 苏建房改(2003)59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房办: 最近,有的地方反映,职工要求在清房中允许提取和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超标准住房款。根据国务院《住 ...

【实施日期】2003/03/10
【颁布单位】 苏建房改(2003)59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房办:
最近,有的地方反映,职工要求在清房中允许提取和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超标准住房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清房中需按规定补交购房款的,可凭各级清房办出具的补交款通知单,按《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手续,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补交购房款金额。
二、对补交款额大,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缴交购房款仍有困难的职工,可按照《条例》和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因补交购房款提取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均以转帐形式入单位售房款,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四、各市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二OO三年三月十日
抄送:各市房改办、省级机关房改办、省直四系统清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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