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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统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通知

2007-8-2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3/02 【颁布单位】 苏建房(2005)72号   关于重申统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通知 各省辖市房产管理局、泰州、宿迁市建设局: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落实房屋权属登记规 ...

【实施日期】2005/03/02
【颁布单位】 苏建房(2005)72号
 
关于重申统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通知
各省辖市房产管理局、泰州、宿迁市建设局: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落实房屋权属登记规范化和现代化的工作要求,使我省权属登记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但与此同时,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统一的问题。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就我省各地的房屋权属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个城市、县(市)只能有一个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登记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二、各地房产登记机关均不得再以委托等形式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撤县(市)设区的地区,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统一由市权属登记机关办理。
三、各市的区(含开发区、高新区等)不得再办理(含接受委托办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四、停止办理权属登记业务的机构,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将权属登记档案及时移交给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
五、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产权档案,建立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方便公众查阅。
六、为方便群众办理,各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视实际情况设立分支或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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