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地产 查看内容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的通知

2007-8-2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8|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6/07/17 【颁布单位】 苏国土资发〔2006〕19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意识, ...

【实施日期】2006/07/17
【颁布单位】 苏国土资发〔2006〕19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意识,切实改变“重土地审批轻批后监管”的局面,正确处理“保护与保障”、“服务与规范”的关系,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除经营性用地、收购储备土地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外,对于其他新上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7号令)、《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特别是要在项目产业政策、选址合理性(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或耕地)、用地规模、容积率和投资强度等方面把好关,对禁止供地类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对限制供地类建设项目要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审批。
用地预审会审中,建设项目选址不合理和不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达不到土地投资强度等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分别要求其调整选址、重新上报选址方案和相应核减其用地规模、重新确定用地四至范围。有关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落实后,方可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二、严格建设用地供应审批
各地要按国家和省制订的土地供应审批规范性文本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等文本文件,严格填写土地使用要素,载明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及申请验收时间(一般为工程竣工后30日内),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出租地价及租金集体决策制度。
对于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要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材料。各地要严格按照供地审批程序认真进行审核,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用地合同。
对于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要严格审查申请用地者的资格,严肃查处在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必须严格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按要求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不得故意缩小公告范围,降低公告透明度。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其土地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在建设用地批准后,要及时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要求用地单位在施工现场明示。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条件要求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闲置和土地资产流失,各地要根据用地批文,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放样、埋设界桩,同时要建立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必须全面检查一次。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等规定(约定)的条件要求使用土地,特别是要检查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等重要指标。为了及时掌握全省供地情况,省厅已统一研制开发了建设用地跟踪管理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系统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供地及用地检查信息。对不按时备案上报用地信息的,省厅将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审批。
四、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
在全省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组织土地利用、地籍、执法监察等相关职能处(科)室的人员,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及今后所有批准供应的新上项目用地进行竣工用地验收。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在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规定(约定)的竣工时间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用地单位具体验收时间和要求,验收结束后要将勘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验收合格的,要出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用地验收合格意见书》。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办理分割登记。
根据需要,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线状工程项目等用地,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五、加大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各地要充分结合土地执法巡查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别要对建设用地审批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用地项目,要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予以处罚。对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土地,按国家和省有关处理闲置土地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闲置两年以上未动工的土地,必须依法无偿收回。对于因政府调整城市规划或供地不及时影响使用的土地,要依法重新签订土地使用补充协议。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实行竣工用地验收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把好各个管理环节,努力提高全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我省土地利用结构,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六年七月十七日 

收藏 邀请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